河南质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韩建国、刘志杰、罗会敏: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人:民二庭尚建辉
联系方式:0374-339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