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13 10:11:09
袁勇:
本院执行刘娜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02执4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许仲裁字2015第36号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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