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同鑫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红军、苗志花: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民辖终13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