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
刘玉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魏北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玉花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7)01008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5)魏执恢字第00165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67号院4号楼4层0402号(产权证号为0801062475)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647005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