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07 08:22:21
黄青华、周金爱:
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开庭传票、(2017)豫1002民初第46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承办法官:肖莞千
联系方式:0374-3399123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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