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杰:
赵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磊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凯估字(2017)081192747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6)豫1002执705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文峰路龙湖湾23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产证号:0803001299)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116750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