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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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3办公室(魏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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