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秀景:
李军红、陈利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李军红、陈利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3)魏执裁字第557之四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延安路河畔家园2幢东起2单元12层东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207268)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26156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