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翠微:
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魏民特担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裁字00772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古槐街豫园美食城4幢1至2层西起第30间商业房(房产证号10009897)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674674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