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31 16:58:03
许昌震华模具压铸有限公司、文春领、文春旭、王志刚、李俊本:
本院受理原告谷富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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