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5401号
刘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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