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惠宁商贸有限公司、刘百涛、许留红、刘海涛、陈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鄢陵县千仟商贸有限公司、孙红喜、刘红义、杜玉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1002民初4473号民事裁定书,被告鄢陵县千仟商贸有限公司、孙红喜、刘红义、杜玉玲在上诉期内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刘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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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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