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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七里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丁伟
电话:0374—3210040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