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星:
孙新生与你、胡小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孙新生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查封公告一份。本院依据(2016)豫1002民初39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31日对你名下车牌号为豫KSR136号别克牌汽车进行了查封。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