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洋、李艳芳、张鹏飞、武君建、刘占红、姚大平、党东记、禹州市锦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恒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执17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主动履行2016豫10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见判决内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