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美云:
胡清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清秀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智房评拍字(2016)1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5)魏执恢字第23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新兴路135号28幢2单元4层西户(房产证号:32433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23290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