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立、郭一帆、禹州市凯利商贸有限公司、谢玲玲、闫梦科、张亚萍、周伟、禹州市荣鑫贸易有限公司、禹州市鑫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执16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主动履行2016豫10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见判决内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