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商标引发电商混战
“双十一”早已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时间代号,自2009年开始,每年的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天猫商城都会进行大规模的优惠促销活动。截至今年11月11日24时,天猫双十一总交易额达到571亿元,再次刷新了单一电商平台单天交易的世界纪录。
今年的“双十一”之战打响前夕,阿里巴巴集团兵出奇招,一封《通告函》将京东打了个措手不及。函件内容表示,阿里集团已经于中国取得“双十一”注册商标,且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对该商标的使用行为都属侵权。经调查,阿里集团确实早在2012年底已经获得“双十一”注册商标,这意味着京东、苏宁等电商若使用“双十一”字样作为其网站的广告宣传,将面临被诉侵权的风险。迫于压力,京东只得将此前满屏的“双十一”改头换面成“11·11”,放弃了筹划数月的广告宣传方案,以避免侵权风险。
“双十一”商标法律解读一、“双十一”为何能够成为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但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双十一”这个名词指的是11月11日的商家促销活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家促销的通用名称,按规定很难被注册成商标,但经过阿里集团对其所进行的宣传、推广和包装等一系列有效使用,已经取得广为人知的显著特征,可以被作为商标注册。
二、“双十一”商标所面临的风险
首先,“双十一”虽然已经成为注册商标,但目前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能实现商标的跨类保护;其次,自从“双十一”被阿里集团推出以来,早已成为网购狂欢的代名词,并且逐步从线上延伸到线下,成为一种描述性标识,很有可能会导致商标的通用化,从而失去显著性。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作者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点评
从整个事件当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加强。阿里巴巴集团作为互联网企业的典型代表,其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意识不可谓不强,营销手段的多重运用不可谓不熟,对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战略运作的理解也是快人一步。近日举行的2014年中国商标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披露,近5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商标案件逾8万件,可见当前知识产权愈加凸显的巨大市场价值。可以认为,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决定了企业的发展高度,对于法律的理解及运用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