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信息

孕妇被撞致胎儿流产 告肇事方索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17-08-16 08:21:15


    骑着电动车好端端的在路上行驶,却遭车祸致使腹中胎儿流产,28岁的孕妇杨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有这样的无妄之灾。8月11日,杨某来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暂计1万元,并赔偿后期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2017年5月28日,已怀孕2个多月的杨某骑着电动车途径某小区门口时,被郭某驾驶的轿车撞倒,杨某头部着地。杨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左锁骨骨折,早孕。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杨某腹中胎儿仍未能保住,不得不做了流产手术。

    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刚刚品味了怀孕的喜悦,就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流产,杨某伤心不已。伤愈出院后,因未和郭某达成事故赔偿事宜,杨某一纸诉状将郭某及郭某车辆所投保的许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对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魏都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