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15 11:16:22
徐素君、周巧玲、陈付岭、芦春华、许昌恒祥涂料有限公司、许昌县环宇电气厂、许昌县益工建筑机械厂:
本院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执160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主动履行2016豫100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见判决内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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