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凤琴:
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宇估字(2017-09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6)豫1002执77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县利民路南侧县委住宅楼1号(房产证号:A0017284)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57216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