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124号
原告:徐艳伟,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孙庄社区孙庄539号。
被告:孙树民,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孙庄社区孙庄539号。
原告徐艳伟与被告孙树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徐艳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艳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艳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艳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东
人民陪审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娄 桂 玲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京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