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5662号
龚平、龚固: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1002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3399076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延安路39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1办公室(魏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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