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月转:
本院受理原告郭听会诉郭会峰、李耐凤、李丹丹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你是继承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通知你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共同原告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庭:民三庭
承 办 人:海明才
联系方式:0374-339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