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法治规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对法治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深化的过程。
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遵循法治规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对法治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断深化的过程。
法治规律是法治生成、运行、发展和变迁的客观规律以及与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内在关联。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所面临的现象和问题纷繁复杂,要求我们把法治作为历史现象、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来研究,深刻认识法治的社会本质、历史本质和文化本质,从而认真遵循法治规律。法治规律至少包括社会变革规律、法治演进规律、法律治理规律、司法运行规律、人的发展规律等内容。
首先,要遵循社会变革规律。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是在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立法者只有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规律,才能够使法律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现实,“纸面上的法”也就能够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活法”。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如果这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责备他的极端性。”科学立法的实质就是把握社会规律。法治的合理性就是法治的合乎规律性。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都要运用法治实践理性,顺应社会发展变革规律。从中国现代化进程看,社会变革在统筹协调、规避风险过程中呈现渐进性特征,给公民参与、制度创新、利益平衡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也适应了法治发展的渐进性规律。法治认识、法治秩序、法治体系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积累成法治实践的一个个阶段性成果,最终汇聚成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力量。
其次,要遵循法治演进规律。法治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实践路径。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认真研究中国的法治演进规律。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伴随着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而形成,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之路。1954年,毛泽东组织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董必武1957年在军事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然不是唯一一项,但也是重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将法治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来认识,体现了很高的认识水平。邓小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推动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社会共识的形成。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2010年,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创造了协商民主、基层自治、司法调解等法治成果。法治演进不是社会的自发演进、自然变迁,而是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的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的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结合的过程,也是法治思想不断成熟、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实践不断深入的过程。
第三,要遵循法律治理规律。法治是人类运用法律规则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式,有着自身发展规律,表现为法律治理规律。法律治理是依照法律对整个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治理,使其体现法律价值,形成法律秩序。美国法学家富勒说:“法律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治理的核心是依法限制权力,使一切权力都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边界内,受到监督和制约。法律治理的关键是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冲突,主动回应利益多元化带来的社会挑战,使法律成为社会生活的内在秩序。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并不意味着单纯依赖法律的强制性,而是将法律理性渗透到社会控制之中,充分运用协商、说服、沟通、妥协等体现程序正义的方式化解冲突。
第四,要遵循司法运行规律。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手段。司法运作机制是一种客观机制。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就是要尊重司法活动的被动性、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司法判断的自主性、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司法权力的权威性和司法主体的职业性,使司法权力依照法律逻辑、司法规律运行,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剥离附加在司法体制上那些违背司法运行规律的东西,真正按照司法运行规律配置司法资源、完善司法程序、规范司法管理、强化司法责任、加强司法监督、健全司法保障。同时,要充分认识司法权的有限性,司法并不是权利救济的唯一渠道,司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要善于借助多元化、替代式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冲突。
第五,要遵循人的发展规律。法治建设既要合规律性,又要合目的性。法律是人创设的,建构于人性基础之上,体现着人的价值、权利、利益和需要,也可以说,人是法的目的,法律是为人而存在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的根本的价值取向。法治的合理性首先来自人的价值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法治文明的基础,也是法治进步的根本尺度。有学者指出:“法治从来不是人类仅为限制自己、束缚自身的异化物,否则法治将失去任何意义;法治是为了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人能够享有做人的权利而出现和发展的,法治的旗帜上始终写着‘尊重人权、维护人权、保障人权’的口号。”保障人权是法治的逻辑起点,也是法治文明的基点。权利的受保护程度反映法治发展的程度。法治建设要遵循人的发展规律,努力实现法律价值与人的价值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