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浩:
裴新剑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魏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裴新剑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7)06415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2015)魏执字第1181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南关办事处维也纳春天8幢东起2单元5层东户(房产证号:0801004530)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640548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