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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岭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