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8 15:41:18
吕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聚鑫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