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4734号
许昌卓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新乡市瑞佳实业有限公司、潘彩霞、王克: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3办公室(魏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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