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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拖欠劳务款 农民工起诉索赔胜诉

  发布时间:2017-07-20 10:10:17


    农名工李某承包许昌某中学建筑工程的泥工活,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劳务款一直拖欠未付。李某遂将建筑公司、学校及法人代表等告上法庭,7月1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建筑公司支付李某的劳动报酬92000元及利息。

    2005年11月,许昌市东城高级中学与许昌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公司承建该校一栋教学楼,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土建、水电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负责人王某将上述工程的泥工活承包给李某。由于东城高级中学增加了工程量且建设资金不能及时跟进等原因,一直到2008年初,仅建起了四层教学楼。2012年,王某以公司负责人名义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显示李某负责的泥工活每平方29元,总工程款为246500元,已付155950元,下余92000元未付。后李某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但劳务款92000元仍没有支付。为此,他将建筑公司、樊某、王某及该中学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支付自己劳动报酬92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李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其对公司的诉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劳动收入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该建筑公司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其承包了东城高级中学的教学楼承建工程后,樊某、王某将泥工工程承包给李某,李某完工后,建筑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李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92000元劳务报酬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20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辩称其与李某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其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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