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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李松林 |
时间: |
2015-09-01 09:47:27 |
标题: |
反映朱瑞服刑期间违法问题 |
内容: |
尊敬的魏都区人民法院:
贵院(2014)魏刑初字第21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朱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朱瑞服刑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8月20日朱瑞纠结一帮社会黑恶势力来阻扰我家施工,造成工程停工,被迫停下来。
2015年8月20日上午11:10,朱瑞三人来到叶县环保局把我打伤,有110出警并拍照、叶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经叶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为证。
2015年8月28日上午我们在浇筑房屋基础时,朱瑞又上来阻挡、辱骂,造成工程停工,两罐车商品混凝土被迫倒掉。
以上事实,请求贵院依法严惩朱瑞的违法行为。 |
回复: |
李松林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朱瑞服刑期间存在违法行为一情况我们已经收到,现回复如下:
上次宣判缓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缓刑期间如再有犯罪行为,将新旧两罪数罪并罚,一同执行。
您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证实构成新的犯罪事实,属于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将新旧两罪数罪并罚,一同执行。
谢谢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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