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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赠房给女儿 因欠债房屋被查封 法院判决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不得执行

发布时间:2019-03-14 15:32:18



图为李某向海明才庭长及法官助理送锦旗致谢

    “谢谢你们的认真负责、无私为民,帮我和两个孩子保住了房子,要不然真的不知道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下去……”3月12日下午,李女士来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将一面绣有“明察秋毫,体察民情”八个大字的锦旗送给该院家事审判庭庭长海明才及全体办案人员。

    2010年,孙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16年,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屋所有权归两个女儿所有,孙某有居住权。离婚后,孙某独自从该房搬离,李某母女三人一直在该房内居住至今。

    随后,孙某因借款纠纷被法院判决赔付某地产公司73万元,法院裁定冻结其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16年8月,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仍在孙某名下的该套房产予以查封。2017年初,该地产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张某,法院判决后,张某申请该案强制执行。2018年6月,法院发布公告,决定对孙某名下该房进行评估拍卖,随后出具拍卖裁定书。

    李某认为,两人离婚后孙某已经将该房赠与两个女儿,遂以两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涉案房屋,确认该房产归两女儿所有并解除对该房的保全措施。

    庭审中,李某提出和孙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将离婚协议交到了民政局备案。为了查实证据的有效性,承办法官海明才专程到民政局调阅了孙某、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确定了孙某赠与两女儿该房产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为孙某、李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约定该房所有权归两个未成年女儿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涉案房屋为孙某、李某两个女儿的个人财产,其享有的权益能够排除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遂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该案立案后,李某一边工作一边照顾两个女儿,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得知案件受理费用一万余元后,李某担心万一败诉整个家庭又将雪上加霜,产生了放弃诉讼的念头,想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海明才了解情况后,多次对李某进行释法明理,劝说她依法维护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李某这才坚定信心,在张某获得孙某借贷纠纷的债权后,重新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被告。法院判决后,该案受理费13000余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在我希望快要破灭的时候是你们挽救了我们整个家庭,我替两个孩子谢谢你们!”,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李某拿到判决后发自肺腑的感激让办案人员倍感欣慰。

                                                                             (赵市伟 孔园园)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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