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强:
本院立案执行的孔文明申请执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2013)魏七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我院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失信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执22号失信决定书及公告送达(2018)豫1002执恢22号限制消费令。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联系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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